不久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布周氏黄金珠宝(武汉)有限公司因传销行为被恩施市市监局罚款160万元,没收金额: 88073.875万元。
据恩施市监处罚〔2022〕309 号显示,2021年9 月11 日,本局接恩施市人民政府交办指令:周氏金满满珠宝(恩施州)有限公司推广“金满满”APP 线上销售黄金,并对外宣称“买黄金、送黄金、赚黄金”、“购买10000g 黄金,得 90000g 黄金,额外赚 3.6 亿”,该经营活动存在重大金融风险,要求本局核查处置。
经初步侦查,周氏金满满珠宝(恩施州)有限公司为周氏黄金珠宝(武汉)有限公司在恩施州的授权代理公司。周氏黄金珠宝(武汉)有限公司搭建“金满满”APP 商城,要求客户扫描推荐人的推荐码注册成为其会员。承诺高额返利,诱惑会员购买商城黄金,抖客网,同时为了达到高额返利的目的,要求会员推荐他人注册,形成上下级的层级关系,依据下级会员的购买的黄金数量,加速将金豆释放成金叶,依据自己复购的数量获得更多的金豆,金叶在商城兑换成黄金,黄金回购或者变卖黄金从而兑换成现金。该运营模式涉嫌组织策划传销,我局于 2021 年 9 月 15 日对周氏金满满珠宝(恩施州)有限公司和周氏黄金珠宝(武汉)有限公司以涉嫌组织策划传销分别立案侦查。
为了防止涉传资金转移,我局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申请对当事人、周氏黄金(广州)有限公司涉嫌传销违法资金账户进行冻结,恩施市人民法院于 2022 年4 月 15 日作出裁定,行政裁定书文号:(2022)鄂 2801 财保 72 号;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申请对当事人、周氏黄金(广州)有限公司、重庆华西黄金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祥福珠宝有限公司、邬小龙、深圳市翠绿金业有限公司、广东粤宝黄金投资有限公司(裁定未执行)、深圳市正金贵金属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荟爰珠宝文化有限公司、嘉瑞珠宝(广州)有限公司涉嫌传销违法资金账户进行冻结,恩施市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作出裁定,行政裁定书文号:(2022)鄂 2801 财保 77 号;于 2022 年 5 月 25 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申请对壹号金(湖北)科技有限公司账号:3202171009060339575(工商银行)、562031003827057(易票联支付有限公司)涉嫌传销违法资金账户进行冻结,恩施市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5 月 25 日
作出裁定,行政裁定书文号:(2022)鄂 2801 财保 86 号;于 2022 年 5 月 25 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申请对当事人、周金福(湖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华盈金(湖北)实业控股有限公司账户:3202171009060339850(工商银行)、562056003822021(易票联支付有限公司)涉嫌传销违法资金账户进行冻结,恩施市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5 月 25 日作出裁定,行政裁定书文号:(2022)鄂 2801 财保 87 号;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申请对周氏金黄金集团有限公司(无对公账户)、金满满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无账号)、周金福(湖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华盈金(湖北)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壹号金(湖北)科技有限公司、向东、叶硕、程瑞、刘杰、肖贝、李超、郑志福(裁定未执行)、许何斌涉嫌传销违法资金账户进行冻结,恩施市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作出裁定,行政裁定书文号:(2022)鄂 2801 财保 88 号。
查办案件的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部分企业资金不涉及涉嫌传销违法资金,我局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申请对上海祥福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翠绿金业有限公司、嘉瑞珠宝(广州)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荟爰珠宝文化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正金贵金属有限公司、重庆华西黄金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解除银行存款及网络账户的冻结。恩施市人民法院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2022 年 5 月 19 日作出裁定,行政裁定书文号:(2022)鄂 2801 财保 77 号之一、(2022)鄂2801 财保 77 号之三。
综上,本局申请恩施市人民法院冻结的当事人、周氏黄金(广州)有限公司、周金福(湖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华盈金(湖北)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壹号金(湖北)科技有限公司及向东、叶硕、程瑞、刘杰、肖贝、李超的违法资金共计 77746716.22 元(截止 2022 年 6 月)。
最终,当事人的传销违法活动涉案金额较大,涉案人员众多,所售商品价格严重背离市场价值规律,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 号) “四、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规定。对当事人应予从重处罚。经本局集体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880738754.09 元;2.处罚款人民币 1600000.00 元。
据企查查显示,周氏黄金珠宝(武汉)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3月16日,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向东担任法人,周氏金黄金集团有限公司控股100%。
原标题:【“金满满”运营方周氏黄金珠宝(武汉)有限公司因传销行为被罚没8.8亿余元】 内容摘要:不久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布周氏黄金珠宝(武汉)有限公司因传销行为被恩施市市监局罚款160万元,没收金额: 88073.875万元。 据恩施市监处罚〔2022〕309 号显示,2021年 ... 文章网址:https://www.doukela.com/zmt/195903.html; 免责声明:抖客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